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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厦门校区)

作者:就业办 发表于:2009-10-19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

征兵工作的通知(厦门校区)

各学院: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届及2010届高校毕业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0940号)的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多项优惠政策,认真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征兵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1、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专科2009届应届毕业生。

22010年毕业的毕业生,至200911月完成所有专业课程学习,参加实习的,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确定为应届毕业生征集对象。

3、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9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二、征集年龄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22岁,高职(高专)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高校在校学生入伍。

三、征集条件

体重条件,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公斤)。

视力: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具体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9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总政200410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抚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2.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详见参动〔20096号文件)。

3.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详见财教〔200935号文件)。

五、相关要求

1、各学院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征兵工作,了解相关优惠政策并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将义务兵相关政策传达给学生,确保志愿入伍的同学能顺利入伍。。

2、各学院于1021日(周三)17:00前将确定的预征对象名单、专业班级、联系方式报至就业办A615,后由就业办统一组织学生按要求填写《预征对象推荐表》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六、补充说明

1、厦门市毕业生征兵范围为户口没有迁出厦门市或在外地就学已在111日前将户口迁回厦门的厦门生源毕业生;经市人事局或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在111日前办理落户厦门的外地生源毕业生。

22010届本科学历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在部队服役期间视为参加实习,于20105月由服役部队或入伍地县(市、区)人武部出具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实习小结寄送回学习的学校。毕业论文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并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回学习的学校。学校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可不采取面对面的答辩形式,指定专门教师进行辅导和指导,组织对论文进行评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发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应授予学士学位。

32010届高职(高专)学历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参加实习,于20105月由服役部队或入伍地县(市、区)人武部出具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实习小结寄送回原就读学校。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发给其专科毕业证书。









华侨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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