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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就业办 发表于:2006-03-3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

关于2006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九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2006年是高校毕业生人数继续有较大幅度增长、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更加繁重的一年。做好毕业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与配置是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任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吸引更多的优秀毕业生来厦工作创业,引导广大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生产一线就业,向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流动,现根据国家、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06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群策群力,有效促进毕业生就业

全面落实省委关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把厦门建设成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进一步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关键在人才,尤其是拥有现代化知识的青年人才。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作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寻求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拓展就业新渠道和新载体,畅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及自谋职业的渠道,为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的理论研究、信息交流活动,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毕业生把握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理性择业,增强他们到基层、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毕业生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多元化渠道实现就业。

二、完善毕业生技能培训和职业见习制度,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1、将毕业生技能培训和职业见习关口前移,使之贯穿于厦门生源毕业生接受普通高等、中等教育的全过程。联合企业、高校根据各种职业对毕业生能力、专业技能的综合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能、专业能力培训,并为毕业生提供上岗见习的机会,让厦门生源毕业生在普通高等、中等教育期间完成与就业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增强社会适应性,提高就业竞争力。

2、待就业的往届厦门生源毕业生参加经批准设立的就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凭有效票据,可享受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600元,补贴费用由市再就业资金支付。

3、办理先落户后择业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超过半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可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规定参加职业见习活动,享受同等待遇。

三、鼓励和帮助厦门生源毕业生自主创业

1、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位,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

3、厦门生源毕业生自主创业有贷款需求的,参照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扶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四、关于获得国内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资格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的就业问题

取得国内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资格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或聘用关系后,在厦工作期间建立的档案资料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并可参照《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规定的办法申请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就业后的流动按我市现有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相应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关系的转接手续。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

努力构建多方协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加强各级人事部门之间的联系,力争建立区域间毕业生信息交流平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推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加强信息交流,优化毕业生就业过程的各个服务环节,为毕业生就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充分发挥毕业生人才市场的作用

充分发挥有型、无型人才市场为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主渠道作用,完善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为主体,校企协作和区域协作市场为补充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不断拓展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同时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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