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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先行出台台生来闽就业政策

作者:就业办 发表于:2009-05-11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台办和省政府批准同意,日前,福建省人事厅、台办、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来闽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来闽就业开辟通道。

我省是国家批准的最早招收台生的省份。经教育部批准,现已有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等9所高校对台湾学生实行单独招生和考试,至200810月,我省高校招收台生人数累计达3767人,目前在我省高校学习的台生有805人。随着近年来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来大陆求学的台生愿意来闽就业的人数增多,规范台生来闽就业特别是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就业,为台生的来闽就业提供服务,维护台生在闽就业的合法权益,成为开展闽台人才合作的重要内容。

这次出台的台生来闽就业政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大突破"和为台生来闽就业提供的"五项服务"上。"两大突破"是:一是在就业方向上,在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毕业的台湾学生,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需要的,可以自主应聘或受雇到福建省内的国有企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台生,符合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可以通过参加公开招聘应聘到福建省内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业。二是台生来闽就业与大陆同类毕业生享受同样待遇。台生在福建省内就业,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与本单位同等学历的同类人员享受同样待遇。"五项服务"包括:到福建省求职的台生可享受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求职信息、岗位推荐和人事代理等五项服务。《通知》要求,我省招收台生的高校要参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台生学籍档案,台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学籍档案应转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保管,并做好人事代理等各项服务工作。

下一阶段,各级人事部门将按照政策要求,积极主动为台生来闽就业搭建平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求职信息、岗位推荐和人事代理等服务。同时不断完善台湾学生来闽就业政策。

据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台办批准省级政府制定台湾学生在内地就业政策,在国内尚属首次。这是我省人事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福建省委关于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两个先行区"建设,积极推动两岸人才交流的一项新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两岸人才交流渠道;有利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两个先行区"的决策,促进闽台人才交流合作,在更大范围内集聚各类人才,更好地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有利于拓展台湾专才在内地的职业发展空间,做好台湾学生在内地就业创业的各项服务;有利于发挥"五缘"优势,拓展"六求"作为,通过人才交流增进了解、培养互信,促进两岸同胞感情进一步融洽、合作进一步深化。

来源: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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