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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日期: 2008-1-1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新闻阅读次数:

(五)廉洁自律;

(六)量化考评或群众测评得分一般在65--84分。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

(七)量化考评或群众测评得分一般在60-64分。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服务态度差,方法简单粗暴,群众评议差,或一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告诫处理的;

(六)在年度考核中有拉票、串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七)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八)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九)量化考评或群众测评得分一般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任职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的,在培训周期的最末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机关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获得省级以上人事部门与各有关单位联合表彰的综合性的先进单位,被授予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该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单位优秀比例既符合20%条件,又符合12%条件的,按12%确定优秀比例。

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直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应先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各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机关负责人担任。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对本机关公务员不服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是对考核人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测评,测评的范围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民主测评采用量化方式进行,测评内容按德、能、勤、绩、廉五个要素,分别设定一定比例分值,分值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个要素分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测评时,采取无记名方式在《厦门市年度考核测评表》(附件三)上选择相应的档次。计分方法:应用“厦门市年度考核管理系统”将民主测评的档次换算出相应分数,得出平均分。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对直接面向公众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注重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采取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进行量化考评或定性考评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1、量化考评,是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依照所制定的考核要素及标准对被考核人进行打分,考核委员会再进行核定,确定其量化考核得分。对于考核要素及标准,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厦门市年度考核量化考评内容及标准》(附件一)和《厦门市年度考核量化考评表》(附件二)自行设定,并将每位工作人员职位职责进行量化。

考核委员会根据量化考评和群众测评情况按规定的权重计算每位被考核人的综合得分,并以得分高低为序,排列名次。按审批的优秀等次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提出初步人选。同时根据被考核人综合得分分别提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选,并写出评语。

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的量化考评分数比重不超过考核总分的50%

2、定性考评,是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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