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3-5个工作日。
(六)由党委(党组)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在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考核单位要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填写《机关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被考核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和《不称职(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考核单位应将《厦门市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同时将考核结果填入《厦门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证书》,并实行验证制度,优秀、不称职等次人员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验印,其它人员由主管部门验印。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它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年度工作表现突出但未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各单位可作为先进给予奖励,先进人数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30%以内。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其主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必须参加离岗培训;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于翌年的3月底前作出调整岗位或劝其调离现工作部门的决定。
(五)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包括降非领导职务以及享受的工资职级待遇)。
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做出降职决定,并从作出降职决定的下个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无职可降的, 从翌年1月起,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待岗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仍不称职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1个月内,作出调整岗位或劝其调离现工作部门的决定。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优先推荐人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三年内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推荐人选。
第二十五条 不确定考核等次及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试用期满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计算为工资晋级、晋档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八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工作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安置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所在部队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优秀等次名额实行单列(优秀等次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不占挂职单位及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其优秀等次名额占用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上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五十享受当年年度考核奖金;下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一百享受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其他处分的,不再补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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