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奖励办法(试行)
结合我校实际,决定从2006年起,凡我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享受国家和福建省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我校实行以下奖励政策:
1.凡毕业一年内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学校根据其所创设的企业性质和规模给予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
2.学校就业工作部门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助协调相关部门。
附件:国家和福建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华 侨 大 学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
抄送:校领导,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院系党总支。
|
|
校长办公室2006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 35 份
|
附:
国家和福建省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1.在校期间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可申请暂时留在学校;或迁转到创业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2年免费。
2.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
3.毕业后2年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毕业生,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
4.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6.金融机构简化手续、优惠利率、优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