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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就业办 发表于:2008-01-18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委组〔2007111号)

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做好我市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闽委组通[2007]77号),结合我市公务员考核工作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有关等次及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务员考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相关处室联系。

今后我市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我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市直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区直、镇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考核。

对市直机关正处(副局)级以上公务员、区直机关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单位应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岗位职责等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对工作实绩的考核应结合个人绩效考评的情况进行。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并应以平时绩效考评情况为依据。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厦门市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中的《月主要工作考核表》、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对不按要求进行月小结或无故拖延或不交《月主要工作考核表》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各单位要做好政治理论学习、出勤等考核工作,做好原始资料的积累,为年终量化考评提供依据。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进行,在翌年1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 工作勤奋,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六)量化考评或群众测评得分一般在85分以上。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效率较高;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六)量化考评或群众测评得分一般在65--84分。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

(七)量化考评或群众测评得分一般在60-64分。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服务态度差,方法简单粗暴,群众评议差,或一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告诫处理的;

(六)在年度考核中有拉票、串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七)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八)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九)量化考评或群众测评得分一般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任职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的,在培训周期的最末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机关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获得省级以上人事部门与各有关单位联合表彰的综合性的先进单位,被授予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该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单位优秀比例既符合20%条件,又符合12%条件的,按12%确定优秀比例。

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直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应先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各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机关负责人担任。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对本机关公务员不服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是对考核人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测评,测评的范围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民主测评采用量化方式进行,测评内容按德、能、勤、绩、廉五个要素,分别设定一定比例分值,分值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个要素分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测评时,采取无记名方式在《厦门市年度考核测评表》(附件三)上选择相应的档次。计分方法:应用“厦门市年度考核管理系统”将民主测评的档次换算出相应分数,得出平均分。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对直接面向公众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注重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采取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进行量化考评或定性考评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1、量化考评,是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依照所制定的考核要素及标准对被考核人进行打分,考核委员会再进行核定,确定其量化考核得分。对于考核要素及标准,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厦门市年度考核量化考评内容及标准》(附件一)和《厦门市年度考核量化考评表》(附件二)自行设定,并将每位工作人员职位职责进行量化。

考核委员会根据量化考评和群众测评情况按规定的权重计算每位被考核人的综合得分,并以得分高低为序,排列名次。按审批的优秀等次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提出初步人选。同时根据被考核人综合得分分别提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选,并写出评语。

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的量化考评分数比重不超过考核总分的50%

2、定性考评,是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3-5个工作日。

(六)由党委(党组)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在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考核单位要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填写《机关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被考核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和《不称职(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考核单位应将《厦门市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同时将考核结果填入《厦门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证书》,并实行验证制度,优秀、不称职等次人员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验印,其它人员由主管部门验印。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它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年度工作表现突出但未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各单位可作为先进给予奖励,先进人数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30%以内。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其主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必须参加离岗培训;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于翌年的3月底前作出调整岗位或劝其调离现工作部门的决定。

(五)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包括降非领导职务以及享受的工资职级待遇)。

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做出降职决定,并从作出降职决定的下个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无职可降的, 从翌年1月起,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待岗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仍不称职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1个月内,作出调整岗位或劝其调离现工作部门的决定。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优先推荐人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三年内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推荐人选。

第二十五条 不确定考核等次及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试用期满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计算为工资晋级、晋档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八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工作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安置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所在部队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优秀等次名额实行单列(优秀等次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不占挂职单位及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其优秀等次名额占用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上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五十享受当年年度考核奖金;下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一百享受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其他处分的,不再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公务员,按受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错误事实是否与职务行为有关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认定。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考核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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