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台湾和港澳福建生源毕业生申领就业报到证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三十一条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四十条
申报条件
(办理条件)
台湾和港澳福建生源毕业生申领就业报到证:
1、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毕业生
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招收,并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毕业生。
2、取得香港、澳门地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的福建生源毕业生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香港或澳门地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的福建生源毕业生。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流程
派遣一(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毕业生)流程图:
处室受理→处室审核→办结
派遣二(取得香港、澳门地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的福建生源毕业生)流程图:
法定期限
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生源数据正确,材料齐全的,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2个工作日办结
申报材料
派遣一: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毕业生就业派遣:
1.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2.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介绍信;(一式1份)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5.经国家联合招生办公室确认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一式1份)
6.事业单位办理聘用核准材料或企业《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一式1份)
派遣二:取得香港、澳门地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的福建生源毕业生就业派遣:
2.香港或澳门地区《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3.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地区联络办出具的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4.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证明;(一式1份)
5.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6.与就业单位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1份)
相关表格
无
事项收费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学生工作处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学生处(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11楼)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电话:0591-87844868
监督电话
电话:0591-87853491
受理形式
处室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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